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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宰相”王安石,拯救了美國農民?
2024-11-01 15:39

“金融宰相”王安石,拯救了美國農民?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理想國imaginist,作者:張呈忠,頭圖來自:《天堂之日》

文章摘要
王安石青苗法啟發美國應對經濟大蕭條。

? ?? 王安石青苗法影響美國農業政策

? ?? 華萊士研究中國古代經濟思想

? ?? 青苗法在宋朝的實際操作挑戰

1944 年 6 月 18 日,美國副總統華萊士經蘇聯到中國訪問。在烏魯木齊參觀新疆女子學院時,他對圖書室的一部《王臨川全集》展示出了濃厚的興趣。華萊士說他研究過王安石,但在全集中一定還有他所不曾知道的文章。在與陪同的官員法學家王世杰、史學家羅家倫談話時,他稱贊王安石是“中國歷史上推行新政之第一人” ,并請王世杰為他收集王安石的有關資料,以供他更好地研究王安石,他甚至想要尋訪王安石的后代,以轉達他的向往之心。


為什么華萊士會對王安石如此熟悉?早在1930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時任農業部長的他,就曾經借鑒王安石新政的舉措,在美國建立常平倉,為美國渡過大蕭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王安石拯救了饑餓的美國農民。


王安石變法的核心是理財,而青苗法是王安石最重要的理財新法之一。《大宋理財:青苗法與王安石的金融帝國》中,歷史學者張呈忠通過扎實的史料梳理和生動有趣的敘事,帶讀者返回到新舊黨政、波瀾詭譎的歷史現場,呈現了青苗法的“前世今生”。究竟是“濟貧”,還是“富國”?當時被斥為斂財、亡國的政策,為何被后世追捧?


王安石救了美國農民?


一篇題為《王安石救了美國農民》(或者叫《王安石拯救了饑餓的美國農民》)的文章在網絡上廣為流傳 :


1944年,美國副總統華萊士來到中國訪問。令當時的中國媒體記者非常驚訝的是,這位美國官員居然與陪同他到處參觀的學者和官員們大談王安石,稱之為中國歷史上推行新政之第一人,對這位 1000 多年前的中國政治家頗為向往,甚至想要尋訪王安石的后代,詳細了解他的事跡。


美國副總統華萊士/亨利·阿加德·華萊士(Henry Agard Wallace,1888—1965),是農業經濟學家,著有《農業價格》《美國必須抉擇》等,富蘭克林·羅斯福時期曾任美國農業部長、美國副總統,制定和實施《農業調整法》。華萊士被中國學者稱為“當代美國的王安石”,倘若華萊士地下有知,他會如何看待這一稱呼呢?


美國副總統為什么對王安石這么感興趣呢?原來在20 世紀 30 年代的美國經濟大蕭條之時,美國政府為了挽救國家經濟,借鑒過王安石當年的改革措施。1907 年,曾經有一位名叫陳煥章的清朝翰林,被選派赴美國留學,入哥倫比亞大學經濟學系學習,短短 4年之內就拿到了博士學位,寫出了一部洋洋 60 萬字巨著《孔門經濟學》。這本書是中國人在西方的第一本經濟學著作,采用西方經濟學框架對中國古代經濟思想做出了精湛研究,獲得了高度評價。


在書中,陳煥章詳細談到了北宋王安石變法的內容,指出王安石青苗法的實質就是農業貸款。不但把農民從沉重的乘人之危的高利貸負擔中解放出來,而且使他們能夠在偶遇資金短缺時,不必中斷農作的同時還可以起到平抑谷價、保護城市消費者的作用。


20 世紀 30 年代,也就是美國大蕭條爆發的時候,陳煥章的著作被再版。華萊士讀過之后,對王安石變法的舉措非常欣賞。華萊士認為 :羅斯福時代的美國與王安石時代的中國經濟形勢非常相似。一方面出現農產品過剩,一方面由于美國農業信貸系統本身為壟斷集團所把持,一般農民無法取得貸款,土地被地主收回,生計日窘,只有通過政府向人民提供貸款,使農民們能夠盡快找到生計,才較好地解決這個問題。王安石的良好立法,在古代專制王朝時期不能實現。但是在當代可以成為現實。


1930 年,正值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時任農業部長的華萊士仿照王安石的青苗法,在美國建立常平倉(中國古代儲糧備荒、平抑糧價的政府糧倉),一方面實施農業貸款,一方面收購多余物資和糧食食品,免費分發給城市人民。不但解決了救荒問題,還保證了糧食物資價格的穩定,為美國渡過經濟大蕭條起到了重要作用。某種程度上講,是王安石拯救了饑餓的美國農民。


《天堂之日》


這個看起來很有點離奇的故事實際上并非空穴來風,而是有著較為堅實的學術研究作支撐。


上海財經大學李超民教授一直從事該問題的研究。他的《常平倉 :美國制度中的中國思想》(上海遠東出版社 2002年版)一書就詳細探討了美國常平倉與王安石青苗法的關系。


該書后來改編為《大國崛起之謎 :美國常平倉制度的中國淵源》(中央編譯出版社2014 年版),書中寫道:


美國大蕭條時期,農業部長亨利·華萊士,在長期研究中國古代經濟思想過程中,把常平倉思想原理、“青苗法”和“市易法”實踐加以復活,結合美國資本主義農業現實,通過立法形式,建立了美國永久的現代常平倉制度。其制度核心是《1938年農業調整法》,體制建設上借鑒常平倉和“青苗法”“市易法”,成立了農產品信貸公司(CCC)和聯邦過剩農產品救濟公司(FRSC),分別執行對于農業和城市的經濟穩定工作,還成立了一系列機構執行農產品保險等惠農政策。常平倉制度為美國徹底戰勝大蕭條奠定了根本基礎。


網絡上流傳的說法“王安石拯救了饑餓的美國農民”即源于此。李超民教授稱“華萊士就是當代美國的王安石”。穿越似乎成了現實,而且還穿越到了美國。劇情反轉之強烈讓人稱奇。“美國的王安石”不僅僅拯救了饑餓的美國農民,而且還為美國成為世界頭號強國奠基。這種觀點給為王安石辯誣提供了非常強大的支撐,也非常契合國家民族主義的思潮。


今天我們需要平心靜氣地討論王安石及其青苗法。一個國家,特別是大國的興盛衰亡,其因素自然是復雜的。北宋之亡,不可能是全部因為青苗法 ;美國之興,即便和華萊士農業新政有深刻聯系,但是和王安石變法的實際關系不大(即便有也只是思路上的啟發)。這并非要消解青苗法的傳奇色彩,而是要更加理性地看待傳奇背后的復雜因素。


何為青苗法?


這是一項龐大的農業貸款計劃,也是最能體現王安石變法精神的新政策。王安石聲稱,農民常常面對的困境是在新陳不接的時候,急于用錢,那些兼并之徒趁著這個機會,以高達一倍的利息放貸,貸款的農民從此就背上了沉重的債務,即便是這樣,農民往往還借不到,青苗法可以讓農民獲得政府的貸款,安心從事農業生產,兼并之徒失去了趁火打劫的機會,這樣就可以打擊兼并之徒對貧苦百姓的巧取豪奪。


青苗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將全國各地的常平倉、廣惠倉現有的 1500 萬貫糧食,兌換成為現錢,再把現錢借貸給農民。常平倉是各地用來平衡糧食市場的糧倉 ;廣惠倉是用來賑濟老弱病殘的糧倉。這筆錢當時人稱之為“青苗錢”,發放稱之為“俵散”。


(2)這個貸款,一年進行兩次,一次是在正月三十日之前放貸,另一次是在五月三十日前放貸。而還款是和繳納夏稅、秋稅同時,也就是分別是在五月和十月之前,兩次貸款也被分別稱為“夏料”和“秋料”。


(3)貸款是針對農民的,那些游手好閑的“浮浪之人”沒有借貸資格。每 5 戶或者 10 戶結成一保,其中財力較為雄厚的當“甲頭”。


按戶等的高低進行借貸,每等戶都設置了最高限額:



可以看出,最窮的五等戶、客戶最多可以貸 1.5 貫。1.5貫是什么概念呢?在北宋中葉,一個普通農民一個月的糧食消費大概是 1.5 升,每斗米 50 文,1 升 =10 斗,1 貫 =1000 文,即錢 0.75 貫。1.5 貫相當于一個普通農民兩個月的口糧。對于普通的十口之家來說,一個月 15 貫可以過得溫飽。對于窮困人家來說,如果一家五口,日子過得緊巴一點,1.5 貫大概還可以讓一家人活下去。


(4)農民借貸的原則是自由自愿——“不愿請者,不得抑配”。抑配就是強行攤派的意思。按照規定,朝廷不允許地方上強行攤派青苗錢。


(5)農民借還款都采用糧食折價的方式。糧食價格是不斷變動的,一般來說,豐年價格低,災年價格高,以哪一年為準呢?根據規定,常平官員需要先核算好以前十年中豐收時的糧食價格,作為本年預借的折算標準。這樣來說糧價的標準是較低的。農戶來請貸的,按照預定價格將所請貸糧食折成現款貸付 ;歸還的時候,既可以繳納現錢,也可以按價折成糧食,怎么方便怎么來,但不得虧蝕官本。如果一個農戶要貸 3 升米,還是按每斗 50 文來算,折算成錢就是 1.5 貫。農戶從官府借貸的時候,拿到的是 1.5 貫錢。還的時候,他要還的本金既可以是 1.5 貫錢,也可以是 3 升米。


青苗法的運行,遵循的是權力邏輯


青苗法施行之后,出現的主要問題是抑配,即政府強制農戶貸款;發展到徽宗時期,則主要是“形勢冒領”的問題。形勢戶簡單理解,就是官吏。權貴官宦之家,冒名借貸,再轉貸給真正需要的農戶并從中牟利。



“抑配民戶”和“形勢冒請”,這兩種情況的出現,都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局部的,而是整體的、長期的。


從總的趨勢來看,神宗、哲宗朝抑配民戶的現象突出,徽宗朝形勢冒請的情況嚴重。


從利率的高低角度來看,“抑配民戶”說明民戶在借貸過程中無利可圖,青苗法實為官府高利貸 ;“形勢冒請”說明形勢戶在借貸行為中有利可圖,即冒請青苗錢之后再進行轉貸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息收入,青苗法變成了官府低利貸。


從神宗朝到徽宗朝,青苗法從官府高利貸變成了官府低利貸,發生的這一變化的原因何在?


在徽宗朝,青苗法的二分法定利率并沒有變,一直遵循的元豐七年的法令。那么變化的是什么呢?


從神宗朝到徽宗朝,物價的整體走向變了。而物價變化的背后,首先是貨幣狀況變了。貨幣狀況在平衡之外主要有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兩種情況,通貨緊縮,宋人稱之為“錢荒”。而要說起“錢荒”,最嚴重的就是發生在王安石變法以后。


其原因就在于,當時推行的新法,大多是要征錢的。新法征來的錢,被神宗貯藏起來,作為戰爭儲備,流通中的貨幣就變得緊張了。與錢荒相伴隨的現象是物價下跌,就是當時人所說的“物輕錢重”。


這恰恰是體現王安石變法最不“金融”的一面,即根深蒂固的錢谷儲備意識。正如耶魯大學金融史專家戈茲曼教授《千年金融史》中所說 :“在中國,從管子的時代開始,政府就被認為應該提供戰略性的經濟準備金。”將大量的錢谷貯藏起來,正是王安石變法的目標之一。


到了徽宗時期,情況正好相反,出現了嚴重的通貨膨脹現象。這并非出于儲備政策的放棄,而是貨幣政策的效應。自崇寧元年蔡京為相之后就鑄當五、當十等大錢,造夾錫錢等劣幣,濫發紙幣,并引起了私錢泛濫,偽幣猖獗,貨幣嚴重貶值。


與錢荒和通脹相伴隨的現象就是王安石新法實施以后物價下落,而到了北宋末年物價上漲。


一般來講,在物價下跌的情況下,借入方難以獲利;在物價上漲的情況下,借入方易于獲利。青苗法前期正處于物價下跌的階段,民戶自然是不愿意請青苗錢,于是便出現了官府抑配民戶的情況 ;而后期青苗法正處于物價上漲的階段,從官府獲得低息貸款進而轉貸便會獲利,于是出現官吏利用職務之便以及裙帶關系紛紛冒請的現象便理所當然了。


要進一步揭示青苗法的本質,僅僅關注到貨幣和物價因素還是不夠的。最能體現青苗法之本質的并不在于其利率高低,而在于有人想借卻借不到,有的人不想借,卻被強行攤派。



宋人陳次升總結這一現象說:所請之人,未必皆愿 ;或有愿請之人,官司不支。


關鍵是“人”的差別。在青苗法推行中從未出現抑配官戶的現象,官戶本沒有借貸青苗錢的資格,自然也不存在“官司不支”的問題。因此這里所講的“所請之人”和“愿請之人”其實都是指無權無勢的平民百姓,對于他們而言,青苗錢借貸無利可圖時抑配難免,而有利可圖時官司不支 ;對于有權勢的形勢之家而言,自然是青苗法無利可圖時抑配不及,而有利可圖時冒請有方。抑配民戶自然會附帶諸種附加負擔,而官吏冒請則是暗箱操作利潤豐厚,以至于朝廷要采取張榜公示的辦法,盡管這一措施實際上效果并不明顯。


“抑配民戶”和“形勢冒請”只是青苗法前后期兩種不同的主要現象,在神宗、哲宗時期未必就沒有“形勢冒請”的問題,只是那時“抑配民戶”是主要的,但并不排除局部地區部分時段的“形勢冒請”行為存在。


從邏輯上講,只要青苗錢變得有利可圖,“形勢冒請”的現象就會不可避免。從現有的記載來看,“形勢冒請”的現象在徽宗朝越來越普遍化,這也可能是歷史材料的不完整所造成的印象,不過這種現象和物價變化之間的關聯度也是很能說明問題的。


北宋末期青苗法抑配民戶的現象消失了嗎?其實并沒有,不僅沒有,反而以另一種更加極端的形式呈現出來——賦稅化,即不再發放貸款,但仍要按時交付利息。


有人說青苗法是高利貸,攤派給民戶的,確實是高利貸;有人說青苗法是低利貸,形勢戶借貸的青苗錢,確實是低利貸;有人說青苗法是賦稅,沒拿到貸款,反而要交“利息”的,那真的是賦稅。這就是青苗法的本質所在。


在這三者之外,方才可能是具有融資功能的“銀行”,這恰恰是青苗法最少具備的特點。說青苗法是“史上最牛銀行”,僅僅是就放貸這個形式而言的。不管青苗法的利率是高還是低,它都很難像真正的銀行那樣發揮融資的功能。在青苗法的運作中,權力因素發揮了關鍵作用,正是由政治權力支配下的身份差異決定了其中的利害關系。這種身份差異不是上戶與下戶的差異,而是官戶形勢戶與民戶之間的差異,即有權者與無權者的差異。


因此,青苗法運行約 50 年所體現的不是金融的邏輯而是權力的邏輯,最終呈現的結果必然是贏者通吃。金融帝國的表象之下,是權力支配財產的嚴酷現實。


青苗法的錢最終進了誰的腰包?


在約 50 年時間里,青苗錢似乎可以簡化為這樣一個過程 :


抑配民戶→收息于官→形勢冒請→官物失陷


就此可以推理得出,在這個過程中財富所呈現出的移動軌跡是 :


平民百姓→朝廷官府→形勢之家


這個過程中所出現的“抑配民戶”和“形勢冒請”等種種亂象,深刻地反映了青苗法這樣一種官府借貸在其下鄉過程中所遭遇的制度困境。落實到實際層面的政策,不僅沒有按照政策設計者的計劃運行,反而走向了其反面。


在熙寧新法推行之前,王安石與司馬光之間有一場關于理財的著名爭論。王安石認為:“善理財者,民不加賦而國用饒。”司馬光就此批評道 :“天地所生財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官。”孰是孰非,歷來爭論不休。


秦暉先生評論說 :


在傳統中國語境中,“官”與“民”這對對立范疇是有雙重含義的 :一方面“民”可以表示與國家或君主相對的私人或“臣民”之意,北宋司馬光所謂“天地所生財貨百物,……不在民,則在官”即指此義而言。另一方面,“民”也可以表示與權貴勢要相對的下層平民或“庶民”“下民”之意,因此陸游又有這樣的議論:“自古財貨不在民又不在官者,何可勝數?或在權臣,或在貴戚近幸,或在強藩大將……”顯然,這兩種含義是不同的:司馬光強調的是“君民”之別,而陸游強調的是“紳民兩歧”。由此“官、民”對舉也有二義 :一為“公私”之別——“官”在這里指“公家”; 一為“貴賤”之別——“官”在這里指權貴。


就青苗法而管窺財富的流動狀況,其最終的歸宿,可謂不在民(平民百姓),又不在官(朝廷官府),而在形勢之家。


這確實是名為“抑兼并”,實為“助兼并”。但這兩個“兼并”的含義并不一樣。以官府之威,迫使平民富戶出錢,這是所謂的“抑兼并”;以權勢之便,獲轉貸之利,這是真正的“助兼并”。


歷史給了王馬之爭以發人深省的答案。青苗法的官貸困境,盡在于此。青苗法之困境,實為大宋之困,體制之累。



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理想國imaginist,作者:張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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